这是我在年的第99篇原创内容。
我之前强调过很多次,保险条款并不是铁律!
白纸黑字的合同并不能随医学发展而更新,同样一个疾病未来会有更好的治疗手段,那保险条款凭什么限制我们的就医选择呢?
例如,“脑动脉瘤”明明可以做更安全的栓塞术,为啥还要等到动脉瘤破裂做夹闭术后才可以理赔?
保险公司理应尊重保险消费者的就医选择,保险产品理应服务于被保险人的疾病治疗才对!
下面就和大家详细分享一起这样的理赔纠纷。
年6月,陈某投保平安人寿的“金鑫盛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
“破裂脑动脉瘤”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已经实施了在全麻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年8月,陈某因颅内动脉瘤而行“经导管颅内动脉瘤栓塞术”。
治疗结束后,陈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未达到理赔条件为由拒付重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陈某并没有行条款约定的“动脉瘤夹闭手术”,因而认为陈某的病情没有达到理赔条件。
有些读者可能认为保险公司的处理既然符合条款约定,那这个理赔结论没有问题才对。
但是大家可以试想一下,难道陈某为了申请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就要故意拖到动脉瘤破裂而去做动脉瘤夹闭手术吗?那这不是傻子吗!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明显排除了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就医的权利,保险公司理应按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进行重疾险赔付!
最终,保险公司正常赔付了重疾保险金。
其实许多保险条款中的限制性理赔条件都不尽人意,这是医学技术不断发展和滞后的保险条款之间矛盾的产物。
大家要知道,保险条款并不是金科玉律,更不可能是我们就医治疗的标准!保险的核心永远都是服务于疾病治疗!
以上,具体问题需具体分析,有保险问题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