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内动脉瘤破裂专科治疗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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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9/21 2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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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3月6日03:58,患者范某2因“头痛不适5天”前往x市x医院急诊,体格检查显示血压/96mmHg,初步诊断为头痛,予以CT颅脑平扫及常规心电图(十二通道),并配对乙酰氨基酚缓释片药,建议如有不适,及时就诊。后范某2离开。

影像检查临时报告单显示印象为“颅内未见明显异常征象”。医方心电图检查报告显示诊断为窦性心律,轻度ST-T改变。医方CT检查报告单显示印象为“右侧椎动脉走行区结节状影,动脉瘤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附见:左侧中耳炎”。

该报告单显示报告日期为年3月6日04:26:49,审核日期为年3月7日07:59:59。年3月7日8点多,被告多次拨打范某2电话联系无果。

范某2于年2月21日出生,生前在x市工作。范某来、胡某霞系范某2父母。华某花系范某2妻子,生育儿子范某1。

二、患方观点

年3月6日3:58许,患者范某2因头痛不适5天遂前往被告x市x医院就诊。当日给出诊断结果为颅内未见明显异常征象,所以被告开了点药,便让范某2回去了,但3月7日9时许,范某2被发现已经死于家中。

原告认为,被告对患者范某2的有明显异常的CT检查结果应当当即发现异常,但却出具了无异常的临时报告,医院。被告后又出具报告更正诊断检查结果为异常,已经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且未及时通知患者或患者家属,导致患者错过治疗时机,丧失生存机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被告x市x医院辩称

患者范某2自身存在的右侧椎动脉瘤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被告担责不超过30%。此外,原告方主张的赔偿项目损失金额过高。

四、尸检结果

年6月6日病理学意见,范某2符合因右侧椎动脉瘤破裂出血死亡。

五、鉴定意见

年2月15日鉴定意见,x市x医院对范某2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作用。

六、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表现为,医方出具临时报告与正式报告间隔时间相对较长,未能及时发现头颅CT异常征象,患者血压偏高,未给予相应处置。

七、庭审意见

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明确,被告无异议,原告无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故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方的损失情况,应按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范围和标准计算,并根据原、被告举证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本院审查确认原告因范某2死亡造成的损失如下:

死亡赔偿金为元﹝20×(+)×1.84﹞,丧葬费为.5元(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尸检费用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元,住宿费及交通费元,鉴定费元,合计.5元。其他赔偿项目及损失金额,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被告x市x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原告主张40%,被告主张不高于30%,本院结合具体赔偿项目情况及诊疗经过情况、患者自身疾病的凶险程度等合理确定,本院综合考量,确定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范用来、胡长霞、华应花、范某1因范某2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50万元。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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