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10日上午,金某水,男,36岁,因胸背部疼痛无缓解至q医院就诊,行心电图及胸部CT检查怀疑胸主动脉瘤并附壁血栓,为进一步治疗于当日至q医附院急诊就诊。年7月10日起,金某水在q医附院住院治疗。年7月14日,金某水因主动脉瘤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贾某不同意,未行尸检。
住院期间被告疏于医疗护理,对患者疾病诊疗不够重视,导致患者疾病未得以救治进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被告对死者的诊疗行为术前告知充分,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过错责任笔录应当在轻微承担范围内认定。
q医附院对金某水的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介于轻微-次要原因程度范围。
五、医疗过错分析
1.-07-10患者金某水因“胸背部疼痛1天”收入q医院。结合患者病史、症状体征及CTA检查结果,患者自身患有胸主动脉瘤的临床诊断成立,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疾病。患者入院时尚无急诊干预指征,临床给予积极控制血压等药物治疗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检查符合患者病情诊疗需要及临床诊疗基本原则要求。
2、结合患者影像学特点,一方面,患者自身血管基础条件差,未能于病程发展的早期阶段给予积极干预导致病变已发展至较严重程度,发展至该阶段后的治疗方案局限、治疗难度大、风险高,预后无法准确预估的严重基础疾病特点;
另一方面,结合传统外科开胸手术治疗中需体外循环辅助等技术支持进而高并发症发生率以及腔内修复术中患者支架锚定区较短等的不利影响因素,患者胸主动脉瘤具有应用分支支架技术治疗的适应证。
临床考虑患者暂无破裂征兆、给予严格控制血压、止痛等治疗基础上积极联系备货限期手术治疗符合患者病情诊疗需要。
3、临床在等待支架过程中患者发生动脉瘤破裂的风险性客观存在,临床给予适当控制血压、心率以及卧床休息等对防止瘤体破裂有所帮助,必要时急诊干预。
4、患者在住院等待手术的过程中,于-07-13出现胸背部疼痛,其疼痛于该日夜间明显,且此后反复发作经药物控制后疼痛持续不能有效缓解,并出现血压升高及心率较前增快特点。以上异常情况均需警惕患者胸主动脉瘤破裂的前兆特点。
对此,医院在护理记录方面需对患者血压、心率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观察记录(如药物应用后血压、心率波动特点等;该期间护理记录仅于17:54记录一次血压、心率);另一方面,需及时影像学复查评估肿瘤变化特点以综合考虑是否具有急诊干预指征。送检病历材料反映,至患者突发病情变化之前,医院针对患者病情变化特点的充分评估、观察处置措施方面存在欠缺。
5、-07-14-21:14患者突发意识谵妄、深大呼吸、瞳孔光反射迟钝,查看患者睑结膜苍白,并后续短时间内出现心率下降、血压测不出等,患者具有胸主动脉瘤破裂后所致病情变化特点。该时间段内患者病情变化快、临床无有效救治手段。
6、患者符合自身罹患胸主动脉瘤破裂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进而重要脏器功能衰竭最终死亡的病情演变特点,临床在针对患者突发病情变化后的相应抢救符合基本规范要求。
q医院在对患者金某水的诊疗过程中,给予患者的初步诊断、治疗方案符合患者病情诊疗需要及临床诊疗要求。
但现有送检病历材料中,医院对治疗方案特点及等待手术期间风险性与患方的明确沟通告知说明及患方知情同意,影响患方对诊疗机构的选择,进而对本案的手术时机及最终发生的主动脉不良事件的发生产生明确影响:
医院针对患者持续无有效缓解疼痛特点的充分评估、观察处置措施方面也存在欠缺。
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住院期间发生胸主动脉瘤破裂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结合考虑鉴定意见及q医附院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对风险性进行沟通告知并经患方知情同意、金某水死因(胸主动脉瘤破裂)较为明确、鉴定意见已考虑未行尸体解剖检验的不利影响因素、q医附院应具有的医疗水平、金某水原发疾病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q医附院对金某水死亡承担40%的责任。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判决,q医院赔偿,.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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